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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电动车商家更换标配电池,被判赔三倍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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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地方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电动车商家卖车后,发现原车标配的电池缺货,于是就用其他品牌的同规格、同价格的电池装车上,最后被消费者发现后起诉,法院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

很多人看完不了解,铅酸电池都差不多,尤其是更换的电池与标配的电池规格、价格差不多的情况下,对于电动车的使用没有任何负面影响,这个消费者太吹毛求疵了。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产品一致性。所谓“车辆产品一致性”,即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显然,更换了其他品牌的电池,即使价格和规格一样,也属于不一致。很多时候,标准和法规虽然合理,但不一定不合情,却必须要执行。

第二个就是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私自更换与合格证书不一样的电池,也不明确告知消费者,就构成了欺诈。
当然,即使经销商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更换了电池,依然属于违规,触及了产品不一致性。未来如果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等,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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