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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有话说 | 堵疏结合,一体化管理体系有望根治电动车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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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针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发展问题,不少代表委员从各种角度建言献策,尤其是在锂电安全、日常使用、政策要求等几大社会热点话题上,各代表委员的建议,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国家等更高层视野对行业的关注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前几日,营商电动车《人大代表建言献策》系列专题就两会期间各代表委员在锂电安全、充换电等问题上的建议做了盘点。那么在电动车管理体系、政策要求等方面人大代表又提出了哪些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一体化管理体系

人大代表陈海仪认为,目前电动车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划归于非机动车,但对于非机动车管理,我国现今的立法体系中,缺乏上位法,没有相应完善的规范体系。
这也就造成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缺乏指导和支持;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缺乏依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各地标准、政策松紧不一。

她建议:制定专门性规范,弥补执法司法依据缺口。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加入电动自行车专章。
与此同时,唯有多部门协同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消防管理、报废回收等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打破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的壁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车乱象。
建议解读
如何理解人大代表陈海仪的建议呢?笔者认为,一直以来,电动车被社会各界诟病的核心在于,各种违法乱象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各种错误使用容易引发火灾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后多有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无法查找导致责任认定困难和赔偿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没有合理的管理政策,没有明确的立法要求,电动车行业就像没有紧箍咒的孙悟空一样,所以电动车不仅需要管理,而且需要严格的管理来制约使用中的违法乱象。

从目前情况来看,截至今年三月,全国共有浙江、广东、江苏等16个省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似乎已经成为了考验各个职能部门管理能力水平的关键。
但是不是说只要立法的省市,就一定能够根治电动车乱象呢?并非如此,从目前已经出台的电动车管理办法各条细则来看,很多省市并没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专策专治,大部分立法依据来源一个是2019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也就是全国首个省级管理立法。

另一个是《道路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内容上大同小异,管理政策上也是极其相近。而且大部分省市目前仍处于观望状态,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要知道,《道路交通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相关规定少之又少,最明显的是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而2019年出台的新国标,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时速规定是二十五公里,这也就导致大部分省市在立法管理时,有关电动自行车时速问题产生争议,一方面是新国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道路交通法》的要求,在实际落地执行以及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缺乏依据,松紧不一。
观点
所以笔者认为,缺乏上位立法,《道路交通法》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专章,是立法管理电动车的核心难点所在,也是即便已经立法的16个省份,仍没有效根治电动车乱象的关键所在。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立法技术上,鉴于各地方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道路建设、管理水平的不同,应该一策一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政策,而非保持观望或者对已经立法省份的相关政策照搬照抄。

另一方面,健全电动车配套法律法规,完善《道路交通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内容,或者如人大代表陈海仪所言,制定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这样一来,不仅可给地方性规范的制定留下空间,同时也能为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写在最后
电动车立法管理,任重而道远,但若是照搬照抄,流于形式,不仅是对这一关乎3.5亿人民出行民生交通工具健康发展的不负责,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乱象。针对于此,你有什么观点,欢迎留言!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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