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

电动力微信公众号

得不偿失!某修理部违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罚3万!

分享到  

当下,非标车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经销商千万别踩雷,否则轻则罚款扣车,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行业合规化发展进程的加速,全国各地对违规车辆严格管控。从生产源头治理,禁止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产品,尽可能地避免非标车流入市场。对于商家不听劝阻,违规销售、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将面临扣车、罚款等严厉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德茂清山自行车修理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据了解,北京德茂清山自行车修理部销售的三种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控制系统(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尺寸限值、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存在问题。如果电动自行车上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在充电时及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驾驶安全危险。

其行政处罚信息中显示,第一辆电动车规格型号:TDT634Z。该车同一产品共进货3辆,库存3辆,每辆进价1800元,售价1850元,被抽检公司买走1辆,封存店内1辆,被厂家召回1辆。

第二辆电动车规格型号:TDT393Z。该车同一产品共进货3辆,库存3辆,每辆进价1150元,售价1350元,被抽检公司买走1辆,封存店内1辆,被厂家召回1辆。

第三辆电动车规格型号:TDT094-1Z。该车同一产品共进货2辆,库存2辆,每辆进价1300元,售价1500元,被抽检公司买走1辆,封存店内1辆。因此电动自行车共计8辆货值金额12600元,销售3辆违法所得4700元,封存店内3辆,召回2辆。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以及没收非法财物。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几年,各地对电动两轮、三轮包括低速电动车方面的管治明显趋严,上路要求也变多了,稍有不慎就要被罚款、扣车。在此,建议经销商要及时了解行业政策,合法合规经营,避免雷。消费者也要注意购买目录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否则将不予上牌上路,面临罚款处罚。

编辑:MASK

网友评论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