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电动车行业愈发规范化、合法化,从生产、销售、使用端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压减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结合当前突出的交通违法整治“百日行动”。
连日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广宁邮政分公司在县城区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对电动自行车开展集中上牌。
9月2日上午10时许,在县城竹乡桥头附近,交警进行查处驾驶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查处中发现,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已经登记上牌,但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未上牌,还有个别车主存在申领后没有及时安装号牌的情况。对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在交警的指引下将车辆拖移至现场的临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备齐登记资料现场即可办理上牌登记手续。
据悉,此前,交警部门已对电动自行车开展了集中上牌。但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没有申领号牌,交警部门对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加大查处力度,督促电动车驾驶人悬挂号牌,遵守交通法规,“根据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以下行为可给予处罚:1、未满16岁驾驶电动车;2、驾驶无牌电动车、醉酒驾;3、电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民警如是介绍。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禁止下列行为
1、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2、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5、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禁止以下行为
1、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2、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4、醉酒驾驶。
《办法》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1、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为解决电动车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充电设施设置和停放充电管理做出了规定。
1、新建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鼓励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办法》规定,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等行为严令禁止,驾驶人应当遵守规定,佩戴头盔、不使用手机,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1、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3、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对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应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30日内完成上牌,方可合法上路行驶。
1、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就当在非机动力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应靠右行驶且通行宽度不超过1.5米。具体内容如下:
1、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2、没有非机动车道时,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