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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开始处罚了!你家的电动自行车还没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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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电动车行业愈发规范化、合法化,从生产、销售、使用端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压减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结合当前突出的交通违法整治“百日行动”。

连日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广宁邮政分公司在县城区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对电动自行车开展集中上牌。

9月2日上午10时许,在县城竹乡桥头附近,交警进行查处驾驶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查处中发现,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已经登记上牌,但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未上牌,还有个别车主存在申领后没有及时安装号牌的情况。对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在交警的指引下将车辆拖移至现场的临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备齐登记资料现场即可办理上牌登记手续。

据悉,此前,交警部门已对电动自行车开展了集中上牌。但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没有申领号牌,交警部门对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加大查处力度,督促电动车驾驶人悬挂号牌,遵守交通法规,“根据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以下行为可给予处罚:1、未满16岁驾驶电动车;2、驾驶无牌电动车、醉酒驾;3、电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民警如是介绍。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的内容,现详细说明如下,赶紧来围观吧……


未满16岁驾驶电动车等行为可罚款20元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禁止下列行为

1、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2、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5、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6、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驾驶无牌电动车、醉酒驾驶等行为可罚款50元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禁止以下行为

1、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2、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4、醉酒驾驶。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动车乱停乱放将被处罚


《办法》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1、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2、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违反该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严禁公共区域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为解决电动车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充电设施设置和停放充电管理做出了规定。

1、新建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鼓励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2、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非法加装改装,夜间驾驶开启灯光


《办法》规定,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等行为严令禁止,驾驶人应当遵守规定,佩戴头盔、不使用手机,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1、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3、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4、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办法》规定,在该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销售端,遏制非标电动车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行实名登记制度,30日内上牌


对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应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30日内完成上牌,方可合法上路行驶。

1、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就当在非机动力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应靠右行驶且通行宽度不超过1.5米。具体内容如下:

1、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2、没有非机动车道时,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编辑:M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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