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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盈江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4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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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标语更是一种责任醉酒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今天4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大多数人误认为这里面的“车”仅指汽车和摩托车,并不包括电动摩托车,于是骑电动摩托车去喝酒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孰不知电动摩托车是电动车的一种,用电瓶来驱动电机行驶,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不仅存在安全隐患,同样属于酒后驾驶,要按照饮(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来处罚。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来看看都有谁?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

1、2021年04月14日00时40分,违法嫌疑人排某估驾驶云N2782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益康巷路口,被盈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14日00时47分对排某估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根据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排某估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2、2022年01月15日22时01分,违法嫌疑人李某围(女)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为二轮电动摩托车)在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新客运站路口,被盈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15日22时02分对李某围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根据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李某围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3、2022年01月15日21时50分,违法嫌疑人杨某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为二轮电动摩托车)在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新客运站路口,被盈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15日21时54分对杨某从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根据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杨某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

4、2021年12月21日21时02分,违法嫌疑人周某良驾驶云N34740新日电动自行车在盈江县象城路城市中队路口处,被盈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1日21时50分对周某良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根据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周某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已达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标准。

当前,市面电动车可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其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符合机动车标准,驾驶此两类电动车需要持有驾驶证E证、行驶证和交强险,当然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也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定罪处罚。

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区别图示:

很多摩托车、电动车司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电动二轮摩托车不是机动车,在购买摩托车后未到交警部门登记号牌、未申请办理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资格证,一旦醉酒驾驶,将被作为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法律快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同样属于酒后驾驶要按照饮(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来处罚酒驾没有那么多“侥幸”唯有老老实实遵守交通法规唯有养成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编辑:奋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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