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

电动力微信公众号

全国首部电动车全口径省级立法,涉及禁停禁充、登记上牌……

分享到  

日前,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电动车的售卖、持有、通行、停放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首部对电动车进行全口径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黑龙江省电动车保有量约为170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占40%,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约占60%,而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简称非标电动车)约占85%。据了解,全国各省都是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而该省却是对电动车进行全口径立法。不但包括了数量众多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了日渐增多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了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斯拉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之外,其他上路行驶的电驱动充能车辆,都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条例力度之大,覆盖之广。这也是全国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条例充分考虑到我省现存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实际状况,没有一刀切的予以禁止、收缴和销毁,而是设计了较为柔性的过渡期管理制度,通过多措并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自然淘汰非标车辆,促进合标车辆良币驱逐劣币。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规定了半年登记期与三年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便利与财产权益的同时,确保实现电动车“减非降速”的管理目标。

必须强调的是,过渡期政策仅针对百姓手中的现有的非标车辆。条例同时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商家不得再行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群众也不要再购买这种车辆,避免群众新购超标车辆因为无法上牌、无法上路而遭受经济损失。

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车

售卖环节严格管理。明确了电动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违反该规定导致售出车辆无法登记上路的,购买人有要求退货换货的权利;持有环节严格管理。明令禁止更换大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安装车棚座位和高音高亮设施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减少和杜绝登记之后“单车变摩托”“三轮变汽车”的现象;通行环节严格管理。对发生频次较高的逆行、超速、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路面违法行为,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充电停放环节严格管理。规定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公共部位禁停禁充,防止因车载电池原因造成“火烧连营”的消防事故。

实现人车信息绑定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明确主管部门采取合理增设登记点和推行带牌销售等措施,为群众提供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

实行分类登记管理。一类是对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核发号牌;另一类是对非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领取通行识别码。通过登记上牌和领取通行识别码,实现人车信息绑定,为下一步调查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被盗案件等提供证据支持,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且电动车领取过渡期通行识别码与电动自行车登记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科学施划非机动车道,鼓励群众采用清洁低碳的绿色出行方式;采用多元共建模式,加大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

要求电网经营企业给予电力保障和民用电价。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开展统一、规范的有偿服务。为防止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阻碍充电设施建设,对其协助配合建设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编辑:MASK

网友评论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
正在改版,即将上线。